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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2001-07-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11日至200212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6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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