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