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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2007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12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3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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