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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01  

财税[2008]72号2008-06-11(根据财税[2009]9号,自2009-01-01此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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