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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财农税字[1997]第37号
发布时间:2010-10-08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全文废止财农税字[1997]第37号

颁布时间:1993-6-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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