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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2007-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2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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