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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12-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032006-2-2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7)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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