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2007-06-01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