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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62006-11-29

广东、广西、贵州省(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天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暂按照13.6%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二、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暂按照14.45%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三、本规定自200611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南方电力公司、天生桥一级水电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2001]93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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