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  码
 
 
政策法规
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2008-0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公开课程 | 专家团队 | 北大课程 | 讲义课程 | 音频课程 | 视频课程 | 经典案例 | 在线答疑 | 答疑分享 | 最新课程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北京金旭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
电话:010-81596740    手机:13311259952    E-mail:fdcqygl.com@163.com
京ICP备150168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1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