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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1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生效后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付被投资方是确认该项交易收益或损失的实现。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为净收益。且该净收益额未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应在当年全部确认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按5年的期限均匀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注:该文件与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冲突,已失效。